宿泊須知
Accommodation Commercial Disclosure
經營者:FUJII HAKUBA
網址:https://www.fujiihakuba.com/
代表:社長 ワン ナイシュエン
地址:〒399-9211長野県北安曇郡白馬村大字神城22200-103
〒399-9211長野県北安曇郡白馬村大字神城22200-104
※價格:依各住宿方案而定 (詳細資訊請參閱各住宿方案) *價格包含服務費及含稅。
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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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信用卡、Apple Pay、銀行轉帳(限台灣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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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Apple Pay預先結帳:完成線上預訂後以信用卡付款 (信用卡收費以各銀行基準日期為準)
訂單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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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透過本網站進行預訂時,只有在信用卡付款完成後,預訂才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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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基於住宿和服務的性質,入住後無法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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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訂變更/取消:各住宿方案有所不同,請參考附錄 2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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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費用:各住宿方案有所不同,請參考附錄 2說明。
聯繫方式
聯絡方式Line ID:@124qyzyc
住宿條款
第 1 條 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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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與住宿客人 (或稱入住旅客、顧客)簽訂的住宿合同及相關協議,應以本《住宿條款》為準,本《住宿條款》未規定的事項,應以法律或一般習慣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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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館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習俗的前提下接受特別約定,則不論前款規定如何,均以該特別約定為準。
第 2 條 住宿契約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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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在本旅館申請住宿契約者,應依據日本旅館業法第 6 條、該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及本旅館所在縣的規定,向本館提供下列資訊,並由本館保存三年。
(1)住宿客人姓名
(2)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3)住宿客人的主要聯絡人、聯絡方式
(4)本館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依前項規定向本館提交的資料如有變更時,住宿客人應主動儘快向本館提交變更後的資料。
3. 如果在住宿期間,住宿客人要求在第2條第1項第2款所述的住宿日期之後繼續住宿,本旅館將視為在提出該要求時已同意本住宿條款與條件。
第 3 條 住宿契約的成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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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接受預約者訂單的申請時,即視為住宿契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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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規定住宿契約成立時,應於住宿開始前或本館指定的日期前支付住宿契約期間內支付全部住宿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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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發生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本館可將入住旅客提出的申請視為儘管並無實際住宿意圖但仍提出了申請,且住宿契約應停止生效。
(1)未在住宿開始前或本館指定的日期前支付住宿契約期間內支付住宿費。
(2)聯繫第2條第1項規定的住宿預約主要聯絡人,但自首次聯繫之日起 10 天內無法聯繫時(但若住宿日之前的天數少於此天數,則應在住宿日當天下午 3 點前聯
繫)。
(3)當本館聯繫住宿客人,住宿客人拒絕聯絡時。
4. 若發生前項第2款、第3款的情況下,已收取的住宿費不予退還。
第 4 條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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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況下,本館可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1)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時。
(2)因房間已滿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3)因發生災害或其他緊急情況,實際安排優先向災民及災後重建人員提供房間等,與前項理由類似時。
(4)尋求住宿者為犯罪集團、犯罪集團相關組織或其他反社會勢力(如犯罪集團成員不法行為防止法及縣級犯罪集團撲滅條例所定義者)之成員或相關人員時。
(5)當認為尋求住宿者的行為可能違反與住宿相關的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
(6)當尋求住宿者被明確認定患有傳染病時。
(7)要求提供的住宿服務超出負擔或一般社會可接受的水平。
(8)因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接待客人時。
(9)當尋求住宿者醉酒等,有可能對其他入住旅客造成不便或妨礙本館運作,或其言行對其他入住旅客或本館工作人員造成不便時。
(10)當尋求住宿者處於明顯的精神或身體虛弱狀態時。
(11)未成年人未經父母或監護人允許而住宿時。
(12)當申請住宿的目的是將住宿權轉讓給他人時。
(13)申請住宿,但無實際入住之意。
(14)根據各種法律、法規或縣令的規定可以拒絕住宿的其他情況。
第 5 條 顧客解除合約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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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可向本館提出取消住宿契約,並以電子郵件或訊息等書面方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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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依前項規定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應依附錄 2支付取消費用(或稱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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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顧客在住宿當日未聯絡且未在預定到達時間抵達,本館可視為顧客已取消住宿契約。
第 6 條 本館解除合約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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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況下,本館可主動解除住宿契約
(1)住宿客人是犯罪集團、犯罪集團相關組織或其他反社會勢力成員或相關人員時。
(2)住宿客人做出或可能做出襲擊、威脅、勒索、無理索求、賭博、持有或使用法律不允許的毒品、槍械、刀劍及類似物品、對其他住宿客人造成麻煩的行為,或其
他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為。
(3)當住宿客人被明確認定為患有傳染病時。
(4)要求住宿相關的服務或其他超出合理範圍情事時。
(5)因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接待住宿客人時。
(6)住宿客人在房間內吸煙或篡改消防設備等妨礙防火、消防工作的行為時。
(7)住宿權已經轉讓或即將轉讓時。
(8)透過旅行社或網路訂房網站訂立住宿契約,且旅行社或網路訂房網站尚未確認住宿費的支付時。
(9)住宿客人違反本一般條款或本館的使用規則。
(10)依據其他法律、法規或縣令可拒絕住宿時。
2. 依照前項規定,取消住宿的通知,應以口頭、電話、電子郵件或書面方式通知依第 2 條第1項第2款的聯絡人,若上述通知未送達依第 2 條規定提出請求的聯絡人,
則應適用第 3 條第 3 項的規定。
3. 若本機構依前二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則住宿費用不予退還,但第6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所述情況除外。
第 7 條 住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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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旅館法第 6 條、該法實施條例第 4-2 條以及旅館所在縣的條例,住宿客人應於入住日前完成登記以下事項。
(1)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及職業
(2)如果您是外國人,您的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日期
(3)離境日期及離境預定時間
(4)前一晚宿泊地及預定旅行地
(5)本館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 8 條 房間使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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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客房的使用時間為本館規定的入住時間至退房時間,連續住宿時,除入住當日和退房當日外,住宿客人可全天使用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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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有前項規定,本館仍可接受在前項規定的時間以外使用客房,在此情況下,將另行收取費用。
第 9 條 遵守使用規則
○ 住宿客人進入本館時,應遵守場本館的使用規則、使用注意事項以及本館制定的其他規則。
第 10 條 開放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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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內各種設施的開放時間標示在本館內清晰可見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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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記載各種設施的開放時間,在發生不可避免的情況時,有可能會臨時變更,在此情況下,本館將通知住宿客人。
第 11 條 費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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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請參照附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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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住宿費用等的支付,應於住宿客人到達時或本飯店要求時,在前台或本館指定的地點以日圓、本飯店認可的信用卡或本飯店認可的支付方式支付。
第 12 條 無法提供預訂房間時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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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無法向顧客提供預訂房間時,應盡可能提供同等條件下的其他住宿。
第 13 條 寄存物品的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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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客人有責任且應妥善保管其攜入本館的行李、物品,本館對於遺失、盜竊等造成的損害概不負責。但是,如果遺失或被盜是由於本館的不當管理及過失造成的,
本館應賠償損失,最高賠償額為 30,000 日元。
第 14 條 顧客行李或個人財物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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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住宿客人的行李在入住日前抵達本館,只有在行李抵達前通知本館並獲得接受的情況下,方可予以保管,如非住宿客人行李或保管天數含三天(收到物品當日起算)或以上,需另收保管費用1000日圓/日。若經發現保管的行李非住宿客人所有,且有虛假、欺騙情事,本館得不論天數收取保管費用外,另加收50%為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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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住宿客人的行李或個人財物在退房後遺留在本賓館,貴重物品將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局報告 ; 食品、飲料、雜誌等其他類似廢棄物品等失物,如果在退房後的第二天仍未收到通知,本館即將其丟棄,其他物品將保管 7 天(包括被發現當天),如果顧客在此期間未要求歸還,則將由本館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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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可酌情檢查遺留行李或個人物品的內容物,以便根據內容物的性質適當處置,並在必要時歸還失主或依照前款處理,住宿客人無權對此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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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遺留大型物品如行李箱、衣物等致棄置費產生,本館可依情事向住宿客人收取棄置費,如未繳付將向最近的警察局報告。
第 15 條 住宿客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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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住宿客人違反本「一般條款」或「使用規則」的行為,或其他可歸咎於住宿客人的原因,導致本館遭受損害時,住宿客人應向本館賠償損失,單據由本館提供住
宿客人。
第 16 條 條款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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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款得依需要隨時修訂,若有任何修訂,本館應在其網站上公佈修訂後的條款及生效日期。
附錄 1 住宿費用的計算方法(與第 11 條相關)
住宿費用的明細住宿費用 = 基本住宿費用 + 附帶費用 + 稅金
基本住宿費用:房間及服務費
附帶費用:清潔費用及其他使用費用
稅金:消費稅、宿泊稅等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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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以店內、手冊及網站上公佈的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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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間不得超過每間客房的最高入住人數。入住人數包括兒童,根據每年的不同時間,入住人數可能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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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無提供嬰兒、兒童的特殊床鋪、設備與價格,皆適用成人價格。
附錄 2:取消費用(與第 5 條相關)
① 4月~11月的違約金(以入住日起算)
未經通知且未入住及入住當日告知取消:100%,住宿費不予退回
前7日:80%
前8~14日:70%
前15~30日:50%
前31日以上: 0%
② 12月~3月的退回費用(以入住日起算)
未經通知且未入住及入住當日告知取消:100%,住宿費不予退回
前7日:90%
前8~14日:80%
前15~30日:60%
前31~59日:30%
前60日以上: 0%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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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取消費用與總住宿費之比率。無論天氣、疾病或其他原因,均會產生取消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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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合約天數縮短,則不論縮短天數多少,取消費用應按所有縮短住宿天數住宿費收取,天數比例以新入住日計算。例:1/5告知原住宿日1/15-1/25,更改為1/20-1/25,取消天數計算基準以1/20為準,退回1/20-1/25住宿費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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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部分入住人數取消合約,也應收取罰金,罰金金額按取消合約人數的住宿費總額計算。
補充條款
本《住宿條款與條件》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適用,本公司保留條款解釋權利。
